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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外院研〔2015〕10号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研成果奖励认定的申报发放管理办法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文件

 

榕外院研〔2015〕10号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认定的申报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提升科研能力,现对学校2012年11月制定的《科研论文认定原则及奖励规定》进行补充与修订,重新制定为本管理办法。

一、论文认定及奖励

(一)权威期刊认定原则

1.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权威期刊的认定重点以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福建省重点高校认定的标志性、全国性、权威性的学术期刊为参照系。

2.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权威期刊主要以国家部委(不含下属研究所)主办的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科院所属研究院所主办的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会刊、各学报英文版为基准,并为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或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录。

3.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二)核心期刊认定原则

除上述权威期刊外,在以下三个遴选体系所列刊物上的,为核心期刊:

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2.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3.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注:以上遴选体系原则上以当年的最新版为准。

(三)奖励金额

1.论文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的,奖励20万元/篇。

2.论文在SCI2区以上收录;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奖励3万元/篇。

3.论文SCI3区收录;论文在《中国科学》发表的,被SSCI、AHCI收录;奖励2万元/篇。

4.论文SCI4区收录;EI(核心版)收录;ISTP、EI(拓展版)收录;学校认定的自然科学权威(AB类或一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被ISSHP收录;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学校认定的社会科学权威(AB类或一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奖励1万元/篇。

5. 论文发表在上述认定原则中的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遴选体系所列刊物上的,奖励0.8万元/篇。

6.论文在CSSCI(扩展版)、CSCD(扩展版) 遴选体系所列刊物上的,奖励0.6万元/篇。

7.论文发表在国家“211工程”高校主办的学报,奖励0.4万元/篇。

说明:以上刊物在归属上如有重复,相应奖励就高不就低。

二、获奖成果奖励

学校对获奖的科研成果按获奖级别进行配套奖励。

配套奖励级别为:

1.国家级各种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奖、科技奖、艺术类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省科协及科技厅、省社科联等部门组织评审的优秀论文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艺术类国家级奖为: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艺术类省部级奖为:文化部、全国文联及其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艺术展演奖、省“文艺百花奖”等。

三、学术著作奖励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0.1万元/万字;译著为奖励标准的60%,由学校资助出版的为40%。

省部级和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0.06万元/万字;译著为奖励标准的60%,由学校资助出版的为40%。.

四、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以我校为主持单位)

1.获国家级重大项目立项,给予奖励6万元/项;

2.获国家级重点项目立项,给予奖励4万元/项;

3.获国家级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立项,给予奖励1万元/项;

4.获省部级重大项目立项,给予奖励项目2万元/项;

5.获省部级重点项目立项,给予奖励项目1万元/项;

6.获省部级一般项目、青年立项,给予奖励项目0.5万元/项;

7.横向课题项目在结项时按到位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奖3万元;经费20-30万元(含20万元)奖2万元,经费15-20万元(含15万元)奖1.6万元,经费10-15万元(含10万元)奖1.2万元,经费5-10万元(含5万元)奖0.8万元,经费3-5万元(含3万元)奖0.4万元,经费1-3万元(含1万元)奖0.2万元。

五、科研项目申报奖励(以我校为申报单位)

1.申报国家级项目,经系(部)专家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推荐上报但未获立项的项目,给予申报奖励0.1万元/项

2.申报省部级项目,经系(部)专家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推荐上报但未获立项的项目,给予申报奖励0.03万元/项;

六、科研结项质量奖(适用于纵向项目)

各级各类课题结题论文,如发表在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可同时申请相应的论文奖励;对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结项被相关管理部门鉴定为“优秀”的项目或免于鉴定的项目给予结项质量奖(需提供佐证材料)。

1.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5万元/项,重点项目奖励3万元/项,一般、青年项目奖励1万元;

2.省部级:重大项目奖励2万元/项,重点项目奖励1万元/项,一般、青年项目奖励0.5万元;

七、论文、咨询报告等征集奖励

1.入选国家级各类论文、咨询报告等征集项目的论文或报告,给予奖励1万元/篇;政策建议的内容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并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的,视同论文被SCI收录,给予奖励1.5万元,并对教师当年科研绩效考核予以认定;评职称时可认定为一篇论文,但不作为代表作送审。

2.入选省、部级各类论文、咨询报告等征集项目的论文或报告,给予奖励0.5万元/篇;政策建议的内容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并得到省部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视同发表一篇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遴选体系所列刊物上,给予奖励0.8万元,并对教师当年科研绩效考核予以认定;评职称时可认定为一篇论文,但不作为代表作送审。

3.入选市、厅级各类论文、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征集项目的论文或报告,给予奖励0.1万元,视同发表一篇论文在CN刊物上,并对当年科研绩效考核予以认定。

4.以获批示政策建议作为奖励对象,如由多人合作完成相关建议,需事先向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报备奖励、绩效及加分的分配方案。

5.论文、咨询报告均需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提供采纳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

八、授权专利成果(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职务发明,并提供采纳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

1.获各类发明专利,给予奖励1万元/项;

2.获实用新型专利, 给予奖励0.5万元/项;

3.获外观设计专利, 给予奖励0.2万元/项;

九、动画、美术作品入选、收藏奖(作者需为我校专任教师并提供入选、收藏证明)

1.动画、美术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奖励0.5万元;

2.美术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奖励0.5万元/幅;

3.动画、美术作品入选省部级展览,奖励0.2万元;

4.美术作品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奖励0.1万元/幅。

十、艺术学科科研成果折算办法

(一)美术创作

1.在我校认定的权威(AB类)刊物发表作品,每页图版认定为1篇相应类别论文。

2.个人画册(含平面摄影作品)、著作中每页图版认定为2000字,以16开本、32页码为基数,50页与文科类著作10万字等同。

3.个人作品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专场个展,视同权威(AB类)学术论文2篇;个人作品在中国美术馆参展,视同权威(AB类)论文1篇。

(二)艺术创作与表演

1.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包括室内乐、重奏)在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专场演出1小时以上(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中国影协、中国视协主办),相当于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著作20万字;多人合作的自行分配。

2.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专题录制播出(以中国广播报、中国电视报节目预报文字为准)15分钟以上或广告影视3条以上,相当于权威(AB类)学术论文1篇。个人参加国家级(中国文联、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主办)专场演出,1个节目相当于权威(AB类)学术论文1篇。

3.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四首(部),或个人脚本创作(5集以上)发表在《剧本》、《电影创作》刊物上,相当于权威(AB类)学术论文1篇。

十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与发放办法

1.发表的论文、美术作品和获奖的科研成果、参演的艺术作品以及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以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2.获科研成果奖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获奖奖金的佐证材料,发表的论文和美术作品,教师必须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论文正文等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并填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附上佐证材料,由所在系(部)初审,报送研究与发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核发。

十二、鼓励各系(部)对学校重点支持的课题、刊物进行配套支持,制定个性化的奖励办法。

十三、以上涉及的科研成果须是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主持单位或完成单位。

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出台的《科研论文原则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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