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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外院研〔2015〕14号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文件

 

榕外院研〔2015〕14号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

 

随着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多,为了规范对学术报告(讲座)的管理,确保学术报告(讲座)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术讲座包含各系(部)根据教学、科研、素质拓展等工作的需要,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教授面向本院(部)或全校师生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形势报告会、研讨会等。

第二条 举办单位应对学术报告(讲座)严格审查、把关,讲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讲座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相悖。

2.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四个全面”方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与“十八大”会议精神。

3. 学术报告(讲座)应服务于教学与科研,讲座内容应体现本学科前沿信息,促进学术交流。

4. 学术报告(讲座)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5. 学术报告(讲座)的时间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

第三条 聘请的专家学者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 企业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管理人员;

3. 副处级以上政府公务员或知名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 学术报告(讲座)酬金标准如下:

1. 学术报告(讲座):知深教授、知名专家1000—3000元/次;教授800-1500元/次;副教授(或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等)500-800元/次。

2. 一般讲座:300-500元/次。

3. 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 学术报告(讲座)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 各单位应将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的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报研究与发展中心,经分管领导批准备案。

2. 各单位申请开展学术报告(讲座)的酬金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提交《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由研究与发展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反馈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凭审批表至财务部门领取酬金。

3. 经研究与发展中心批准举办的学术报告(讲座),须由申请部门具体负责讲座会场申请、宣传海报制作、报告人的接待、协助报告人办理领取讲座报酬手续及主持讲座等各项工作,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4. 哲学社会科学专题报告(讲座)经研究与发展中心审批后,报校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由各部门或课题组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只须报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备案或协助发布通知,具体报告(讲座)事宜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政务服务中心     2015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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