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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文件


榕外院研〔2015〕15号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多渠道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评审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是对全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分类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负全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当前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着眼于学科的未来发展,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科研规划,认真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名义获得资金资助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学校立项的科研课题。纵向项目是从各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获得的项目;横向项目是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渠道获得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研工作质量的关键,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等3个部分。

第六条 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履行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责,负责全校项目的培育、指导、审查、组织、监督、协调等工作;各单位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论证、检查、保障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选题与立项

第七条 研究与发展中心要积极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专家人选,并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向各单位科研机构传达和通报有关内容,组织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各单位科研机构和教师要主动配合研究与发展中心的日常工作,并自觉遵守相关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级项目的申请立项采取分类管理,原则上初级职称或无职称教职员工申请校级课题,中、高级职称教职员工申请省厅级及以上级别的课题项目,学校对不同级别的项目分别划拨经费,给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各单位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校研究与发展中心,由研究与发展中心初审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统一加盖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公章或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后上报有关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类科研服务项目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使其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各类科研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由各单位科研机构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经签字盖章后报研究与发展中心,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经同意后统一加盖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约。各单位科研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研合同。否则,若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有关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凡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方案论证工作并写好开题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为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按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并按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写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研究与发展中心,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 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

第十七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项目的研究,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手续。项目负责人如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应事先提交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报研究与发展中心备案,或向研究与发展中心报备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继续完成项目。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研究计划。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研究与发展中心。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校研究与发展中心提交整套研究工作总结材料,经研究与发展中心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相应的项目来源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研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研究与发展中心提交完整的科研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到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逾期半年不办理结题手续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整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完成情况,写出当年度科研工作书面总结报研究与发展中心汇总;研究与发展中心应及时对全校科研项目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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