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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院研〔2016〕6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报告(讲座)的补充通知.

外院研〔2016〕6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报告(讲座)活动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报告(讲座)活动的开展,现对学术报告(讲座)活动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制定学术报告(讲座)计划

每学期开学初各单位制定本学期学术报告(讲座)计划,并于第二周内报研究与发展中心,经分管领导批准备案。

二、学术报告(讲座审批

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开设学术报告(讲座),需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申请单位凭审批表至财务部门预支酬金。报告(讲座)酬金依据管理办法规定酬金标准拟定。如有超出标准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研究与发展中心会签,由研究与发展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反馈申请单位。

三、按计划开展学术报告(讲座)活动

各教学单位按申报计划如期开展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学术讲座、报告,应及时说明原因及变更情况。由主办部门具体负责讲座会场申请、宣传海报制作、报告人的接待、协助报告人办理领取讲座报酬手续及主持讲座等各项工作。

四、学术报告(讲座)资料整理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主办单位将相关的简讯、现场照片等编辑挂网。

五、学术报告(讲座)认定

研究与发展中心依据信息挂网情况进行科研情况统计、认定学期末绩效考核中的讲座情况。

 

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

 

 

研究与发展中心

2016年9月19日

 

 

 

 


附件: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主讲人

 

单位

 

职务/职称

 

讲座时间

 

讲座地点

 

参与对象

 

讲座酬金

 

讲座题目

 




 

 

 

 

讲座组织部门

审批意见

 

特殊情况下

校科研管理部门会签意见

 

财务部门

办理情况

 

备注:

1. 讲座主讲人学术简介附后;

2. 本表限学术报告(讲座)使用。

  • 附件【download..docx.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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